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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2024-04-06 15:23:1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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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管理的义务。

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一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①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

②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适当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本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一、无因管理适当通知怎么界定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管理人有通知义务。但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

二、计算义务有哪些内容

管理人的计算义务包括三项:第一,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第三,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是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计算义务,才能达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才能体现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目的,让本人现实得到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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