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领导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总和或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形成的网络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