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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2024-04-06 15:28:5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行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法律、行规规定多征或减征,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安排基金财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对于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征收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有权撤销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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