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国制定行规的权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中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由秘书长领导。其职权包括:1、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2、规定国家的施政纲领;3、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4、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5、处理战争或和平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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