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内职能 (1)政治统治职能; (2)社会管理职能。
二 对外职能 (1)保卫职能; (2)交往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七条 行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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