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会管理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或过程,以改善和保障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为依归。计划下的全能主义特点的社会管理模式使的社会管理效率低下与社会自治能力缺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管理理念、范围、模式和方法,构建和社会良性互动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实行、、、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不适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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