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法律规定表明,中级具有审理死刑案件的权力,但需要经过高级或最高人民的核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垂直结构,即下级受上级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
我国的级层不同,所拥有的管辖权也自然不同,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罚,其存在一直备受争议,那么中级可不可以判决死刑呢?
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有权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也就是说,中级是可以判决死刑的,但是中级人民判死刑后要向最高院或者高院复核。
拓展延伸
死刑判决的权力属于哪个?
死刑判决的权力属于哪个,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体系的不同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死刑判决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以及死刑案件。对于死刑案件,最高人民必须依法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死刑判决的权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判决必须经过中级人民的复核,并且复核的结果必须得到核准,才能生效。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是死刑判决的主要审理机关,但复核死刑判决的权力仍属于中级人民。
总结起来,死刑判决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和中级人民,而复核死刑判决的权力属于中级人民。
结语
中级可以判决死刑,但需向高级或最高人民核准。这一结论表明,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但中级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仍然具有相应的判决权。然而,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所有中级都有权判决死刑,具体情况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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