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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如何办理?
2024-04-09 03:34:10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需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减少给付情况下,可请求减少给付。拒不执行判决可向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可依法增加,如不足维持生活水平、子女需求增加或其他正当理由。给付方犯罪被监劳动改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可减免给付。抚养方再婚且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费用,可适当减免。人民保护合法权益,可根据法律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法律分析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一、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二、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该怎样进行办理,我国的人民在接到这类诉讼时,如证据充足事实清晰的,我国的法律会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增加这类抚养费用,来对子女进行相应的抚养。

结语

离婚后,如果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另一方不能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义务。对于不给抚养费的情况,可以通过财物折抵或减少给付来解决。如果需要增加抚养费,可向起诉,理由包括不足以维持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对于无力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如被监管、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可适当减免给付。人民将保护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要求增加抚养费用,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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