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2024-04-08 22:31:39 责编:小OO
文档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他人签订合同等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法条参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常见手段和防范措施

合同诈骗罪的常见手段包括虚构合同、伪造合同、篡改合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虚构合同指编造不存在的合同内容,以此骗取他人财物;伪造合同是指伪造他人签名、盖章等,以达到欺骗目的;篡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故意修改关键条款,谋取不当利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为防范合同诈骗罪,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真实有效;注意核实对方身份,确保合同签订的真实性;重视合同条款的保护,避免合同被篡改;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及时获取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此外,合同纠纷发生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合同诈骗罪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为避免合同诈骗罪的发生,我们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确保其真实有效;核实对方身份,确保合同签订的真实性;保护合同条款,避免被篡改;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获取重要信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我们应保持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