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一房二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律分析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二卖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并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将房屋同时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抵押、已出售或为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买受人都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以上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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