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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外伤”为何能认定为工伤,诱发的冠心病又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己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规定,胡某因此交通事故所致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的关联度仅为10%-15%。因此,门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其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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