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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原则
2024-04-08 13:21: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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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指由医学会组织一些有关的临床医学专家,还有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它们运用专业的医学、法医学的科学知识,然后对一些涉及医疗事故的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判断,最终提供比较专业的鉴定结论。而且这些专业结论可以作为相关处罚的法定依据,或者诉讼中的证据。这样行政处罚的时候就有了相关的专业依据,更加具有可信度了。

但是有一些不符合受理条件,医学会就不会帮助受理。比如,当事人一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直接向医学会提出了鉴定申请。或者这起医疗事故牵扯到好几个医疗机构,而且其中一个医疗机构已经有医学会已经受理。就是说当多个医疗机构参与进来,而且已经有了医学会的受理,那就不能再找别的医学会了。还有是非法行医导致损害了病人身体健康的医学会也不能予以受理,你不是专业的医生而给病人治病,这就不符合医学会的受理条件。

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保证鉴定的正确性。

第一条原则就是依法鉴定原则。从事任何行业都应该遵循相关法律,医疗事故的鉴定也不例外。专家鉴定组要依照当地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还有行规,医院的部门规章等等。意思是专家鉴定之前一定要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不仅如此,在程序上也有相关要求,应当遵守鉴定人员的抽取、资格,并且要注意回避等规范。如果出现了违反依法鉴定原则的,卫生行政部门就要重新鉴定,严格遵守依法鉴定的原则。

第二条原则就是科学鉴定原则。专家鉴定组应该根据相关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些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而不是随意鉴定,草草了事。一定要清楚的了解事实,并且把握了确凿的证据,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而且要注重患者的个体差异,最后才能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的专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责任要明确到位,定性也要十分准确,这样才是科学鉴定。

第三条原则是鉴定原则。这就要求鉴定的专家一定要有拒绝诱惑的意志,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把法律作为鉴定的准绳,拒绝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专心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而且鉴定人一定不能因为一时动摇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为了保护鉴定的专家,规定无论是什么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利干扰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更不能威胁、辱骂甚至殴打鉴定的专家成员。

第四条原则是合议制原则。这就要求专家鉴定组的成员应该是单数,这样就避免投票的时候出现平票的情况,半数通过的时候就可以认定鉴定结论,鉴定结果才有效。

第五条原则是两鉴终鉴原则。意思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要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一般来说,再次鉴定的结果就是终极鉴定了。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疑问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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