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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辩护人享有什么权利
2024-04-08 06:44:20 责编:小OO
文档


(一)会见、通信权

1、非律师辩护人不享有。

2、会见的手续:

(1)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看守所至迟48小时;

(3)三类案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应经侦查机关批准,并且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三)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四)不被监听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五)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享有)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六)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七)申请调取证据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

(八)获得通知权

1、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情况的通知(辩护律师)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开庭相关情况的通知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提出辩护意见权

1、侦查终结前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审查起诉

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十一)拒绝辩护权

(十二)保密权(辩护律师专有)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十三)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十四)其他权利(申诉和控告权、获得相关的法律文书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权)

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监听吗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可以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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