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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离职需要提前吗?
2024-04-08 08:22:38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若公司不续签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离职前需提早提出书面辞职陈述,单位应支付相应薪酬。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可投诉至社保局,要求补交社保费用,缴纳社保与签订劳动合同无必然联系,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缴纳社保。

法律分析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离职需要提前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续签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履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应当支撑。

劳动合同未到期正式职工应提早30天正式提出书面辞去职务陈述,30天后劳作联系免除,试用期职工应提早3天提出正式书面辞去职务陈述,3天后免除劳作联系;离任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职工薪酬(不需求补偿),否则职工能够到当地劳作部分进行投诉和仲裁。

二、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怎么办?

1、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和地税局投诉,寻求行政部门处理。

2、如果社保局对投诉不处理,不作为,可以行政诉讼,起诉社保局,要求对补交社保问题作出处理。去投诉时,要写书面的投诉资料,另外还要将劳动合同、厂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给社保局和地税局。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自动离职。虽然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去社保局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缴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结语

劳动合同到期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但若公司不续签,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劳作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且未提出停止劳作,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离职后,单位应支付相应薪酬。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投诉社保局或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社保与签订合同无必然联系,建立劳动关系即须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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