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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分析
2024-04-08 14:52:12 责编:小OO
文档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与隐瞒,即让对方陷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行为内容: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2)欺骗方法:语言欺骗与文字欺骗;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与默示的举动表示)。

(3)欺骗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

(4)欺骗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如果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欺骗行为。

(5)着手:开始实施欺骗行为。

2、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1)因果关系: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

(2)错误认识的程度: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3)被骗者:被骗者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诈骗的场合,如果被骗者也是被害人,则是二者间的诈骗;如果被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则是三角诈骗。

3、处分财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表现方式: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认定为诈骗罪。

(2)处分意思:被骗者处分财产时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4、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1)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2)使用欺编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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