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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2024-04-08 12:37:3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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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对象及救助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市级困难家庭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全额补贴。

(2)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应为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参保已满20年但未到退休年龄,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和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20年而一次性补缴20年的,分别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4)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不含自理、自费)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法律依据:

《浙江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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