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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的前期开办费用
2024-04-08 16:06:2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问题】 1、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里归集,直到企业有了第一笔收入后的次月,分5年摊销,这样做是否合规。 2、企业依据税法的口径做账,这样就不用 纳税 调整,可以吗,为什么?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规定: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10]79号)规定: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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