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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方法有哪些
2024-04-30 21:08:1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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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类型和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引发纠纷

1、类型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很多承包土地流转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大多是双方当事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那么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2、处理方法:按照农村习俗,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引发纠纷

1、类型二:《农村土地承包法》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2、处理方法: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

3、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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