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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半年女方要求离婚彩礼是否要还给男方
2024-04-30 18:46:5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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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半年女方要求离婚彩礼是否要还给男方

结婚半年女方要求离婚的彩礼不一定要还给男方。法律规定了退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为解决男方生活问题的,男方可以找女方退还彩礼;以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可以要回之前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女方不必为了提出离婚而退还男方彩礼。

二、彩礼由谁来返还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何竹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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