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的责任。
1、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以经济赔偿为主,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医疗事故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一般是有过错的行为发生时,就有损害的责任产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