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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04-04 11:28:09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一、优化征收(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二、规范使用(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残保金使用管理相关,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优先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支出项目。(二)健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落实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促进。三、强化监督(一)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市、区财政局、残联按国家规定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健全服务(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办理就失业登记,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大力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方便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多途径办理相关业务。(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残联等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机制,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开展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 各级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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