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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后小孩的抚养问题
2024-04-04 19:28: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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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调解书中有子女抚养的内容,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如一个月、三个月等)就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减抚育费提起诉讼呢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呢有的法官认为,对于该类案件,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因为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由的生效文书刚刚固定,当事人不能在短期内提起诉讼,如果认为确有改变之需要,可由当事人向申请再审,起动再审程序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其错误在于混淆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区别,依职权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因为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的条件,其诉权就应得到的保护,既使是滥用诉权,立案时也无实体审查之权限。该类案件在审判时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要遵循二个原则,即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又要维律文书的稳定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稳定性的属性,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也体现着法律规范的属性。因此,法律文书也具有稳定性的属性,它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法律,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法律文书是不能朝令夕改的,稳定性的具体作用也体现在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上,有一种公判力,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份法律文书缺少稳定性的话,也就很难完成法律的规范作用。因此,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既然已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处理意见,当事人是不能在短期内随意改变的,这是维律文书稳定性的需要,也是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需要。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和长远的打算,这里面包括经济的发展,子女生活环境的变动,成长时期的不同需要,当事人自身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的变化等。子女抚养毕竟是将来的一种行为,是需要当事人自己预测和估算的,其本身就存在一种风险性。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决择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是不应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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