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再婚三胎准生证怎么办
2024-04-02 13:46:19 责编:小OO
文档


再婚三胎办准生证流程:

1、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结婚证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盖章;

2、携带材料到自己所在社区办事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3、发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

一、办理准生证有哪些流程

1、男女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或者盖章。

2、持盖计生办盖章的婚育证明、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照片以及医院诊断书,到其中一方的户籍处事处或者乡级计生办,即可办理准生证。

3、准生证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

二、办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办

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应的复印件;

2、聘请单位的介绍信或者证明材料,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无单位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属的村委或者居委会证明,开证明的人要在证明上签名再盖章。

4、申请事由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4周岁;

2、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连续居住期满6个月以上的公民及境外人员;

3、有合法申请事由:

1)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三、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拿以上材料和派出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三、补办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手续

补办独生子女证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由父母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并进行盖章;

2、带上父母以及小孩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父母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到发证单位补办;

3、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丢失的,应当保证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件,并写明丢失原因。

一、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件如下: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5、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6、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7、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二、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到其户籍地村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份,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2、申请人将《申请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村委。村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3、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4、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当事人。

综上所述,补办独生子女证需要的手续是由父母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并进行盖章;带上父母以及小孩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父母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到发证单位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丢失的,应当保证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件,并写明丢失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包头市卫生局、包头市关于印发管理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不得以“准生证”或“流动人口”等为条件不发或缓发《出生医学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