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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请假一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2024-04-05 00:41: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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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是否可以辞退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一天为严重违反,则可辞退。过失性辞退包括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犯罪责任等。预告性辞退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如劳动者病或伤后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对于严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直接辞退员工。

法律分析

一、员工无故旷工一天可以被辞退吗?

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是否可以辞退应当根据实际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旷工一天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赖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无“旷工一天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相关规定,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1992年《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03号令)第17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二、辞退的分类

1.过失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员工无故旷工的行为是否需要辞退应当根据实际的工作纪律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认定的结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因旷工行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直接辞退员工的。

结语

根据实际情况,员工无故旷工一天是否可以辞退需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旷工一天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否则,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企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因此,在处理员工旷工行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认定结果,特别是涉及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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