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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员工未休年假就辞职的情况?
2024-04-05 01:01:24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并支付工资。若劳动者选择休完年假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再扣回已安排的年假。

法律分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年假还没休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折算成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依法予以休完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拓展延伸

员工未能休年假导致的补偿责任和解决方案

员工未能休年假可能给雇主带来补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员工有权享受年假,而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能够休假。如果员工因为工作需要未能休年假,雇主需要提供适当的补偿,如额外薪资或补偿性休假。解决方案包括与员工协商制定补偿计划,确保员工得到合理的休假机会。此外,雇主应建立健全的年假管理制度,鼓励员工按时休假,并加强内部宣传,提高员工对年假权益的认知。通过合理补偿和有效管理,雇主可以避免员工未能休年假导致的法律风险,同时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若劳动者的年假尚未休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一定的折算方法将未休年假转换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可以选择先休完年假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对于雇主而言,如果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年假,雇主应提供适当的补偿,如额外薪资或补偿性休假。建立健全的年假管理制度和加强员工对年假权益的认知,可以帮助雇主避免法律风险,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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