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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效
2024-04-05 00:15:1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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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签订合同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居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但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费用偿还请求权通常由居间人负担,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若居间人违反委托人的义务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事前是否约定,都无权行使费用偿还请求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什么样的居间合同无效

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签订合同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签订合同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应当遵循合同成立的条件,且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费用偿还请求权则需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当居间人违反委托人的义务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其权利行使可能受限。以上是对居间合同及居间利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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