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踪时,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起诉离婚:1.提起离婚诉讼;2.尝试送达法律文书,如无法送达则初步确认对方失踪;3.收集证据证明无法直接送达;4.在公告栏和媒体上刊登公告,告知当事利义务;5.公告期满后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最高人民规定,若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如无法确定住址,应进行公告送达。不得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住址为由驳回起诉或终结诉讼。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突然失踪如何起诉离婚?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年前明显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更有悖于。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法释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到:“人民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申请的查询的,人民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结语
夫妻一方突然失踪,导致离婚起诉面临困难。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起诉方应向立案起诉离婚,并提交对方的邮寄地址。若地址无法送达,可通过补强证据证明对方下落不明。将在公告栏和媒体上刊登公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然而,这种处理方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不利于时代发展和保障。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法释司法批复明确了对于无法送达被告住址的处理方式,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并允许查询被告住址。这一批复为解决类似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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