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证明办理需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2)遗赠人住所地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遗赠夫需扶养人抚养证明;
(3)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
(5)抚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抚养协议书文本;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一、接受遗赠公证书怎么办理
受遗赠声明书公证办理所需材料: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声明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3、遗嘱公证书;4、接受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等);5、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6、如果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二、二手房不动产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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