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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4-04-05 03:20:4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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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来说,离婚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是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基于夫妻身

份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消失。

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作为夫妻不仅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须共同操持家务,料理家庭生活,互相帮助、照顾。一旦解除婚姻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即告结束,生活共同体解散。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

离婚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在离婚时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有时还会涉及到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等问题。这就必须本着依法保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还要贯彻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应该按照公平原则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劳动、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来源。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在家庭中的分工各有不同:有的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各自都有经济来源;有的由一方在家操持家务,另一方外出工作赚钱;有的一方因病不能劳动甚至需要别人照料,另一方赚钱养家;还有的一方赋闲在家,另一方赚钱养家,等等。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容易产生争议。第二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这只是家庭内部分工不同,操持家务、照顾家人与外出工作同样是劳动,同样有价值,而且正是因为一方承担了家庭责任,另一方才能更好地在外面打拼,因此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同样有贡献。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是因为成立后,夫妻在经济上即成为一个共同体,第三种情况下是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劳动,而夫妻之间又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以患病方同样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第四种情况是因为既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由一方供养另一方,那么在离婚时双方也应该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经济共同体的利益。综上所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论是靠双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还是靠一方劳动、经营取得的财产,无论是靠体力劳动取得的财产还是靠智力劳动取得的财产,不管婚龄长短,在离婚时原则上都应均等分割。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其来源与劳动所得相似,离婚时原则上可以由双方均分。

二、非法同居应该怎么处理

非法同居处理方法:

1、离婚后,如果双方均未再婚,且在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方起诉离婚后,非法同居关系一般应解除;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实为非法同居的,应裁定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应当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和双方过错程度的精神,妥善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问题;

4、要解除非法同居,原则上哺乳期的孩子应该由父母抚养。如果父母有条件,也可以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由父母抚养。如果孩子想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征求自己的意见;

5、非法同居终止时,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所得和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6、非法同居终止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非法同居终止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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