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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2024-04-05 07:59:3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二者区别如下: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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