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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2024-04-14 17:36:28 责编:小OO
文档


1、首先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2、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根据职工本人申请以及提供的原始医疗诊断证明、病史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基本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1-4级条件的,由单位填写《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连同申材料由单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室。

3、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室审核上报的所有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该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室指定有关医院对被鉴定职工进行医学检查,并由市医疗技术鉴定小组对被鉴定职工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的书面结论。

一、9级工伤伤残如何赔偿

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

1、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2、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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