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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职业病被列入职业病范畴?
2024-04-14 18:23:48 责编:小OO
文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工业生产中的机械损伤和化学物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损害,以及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的某些器官病变或全身性疾病。职业病有急性职业病和慢性职业病之分,多数为慢性职业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职业病的防护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将职业病的防护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原因引起损伤,或化学物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损害,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的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职业病有急性职业病和慢性职业病之分,多数为慢性职业病。

拓展延伸

哪些职业病属于慢性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慢性职业病是指在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后,病程在3年以上,症状逐渐明显,但进展缓慢,难以治愈的疾病。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判断出哪些职业病属于慢性职业病。首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劳动者接触有毒、有害因素,二是病程在3年以上且症状难以治愈。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可以判断出许多职业病都属于慢性职业病,如:

1.尘肺病: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粉尘、烟尘等物质而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这些疾病的病程通常在3年以上,症状难以治愈。

2.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某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而引起的皮肤病,如湿疹、接触性皮炎等。这些疾病的病程也通常在3年以上,症状难以治愈。

3.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肿瘤是由于长期接触某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而引起的肿瘤,如肺癌、鼻咽癌等。这些疾病的病程同样通常在3年以上,症状难以治愈。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等疾病均属于慢性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的防护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必要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原因引起损伤,或化学物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损害,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的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职业病有急性职业病和慢性职业病之分,多数为慢性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和义务。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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