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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老师是监护人吗
2024-04-14 18:45:0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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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典》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一、学校对学生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是如下规定的

(一)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学校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所谓的管理责任主要是指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但这并不是监护责任,其原来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没有免去,所以,我们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就应该负责,这当然是片面的。

二、怎么变更监护人

(一)我国法律规定当一方不存在有监护的条件时,另一方满足要求的话可以变更监护人。

1、首先向所管辖申请变更监护人。

2、根据法律规定,先监护人不合理由变更到哪方。

3、并确定该案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依据《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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