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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办法
2024-04-12 03:01:20 责编:小OO
文档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一、公诉阶段辩护利如何行使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

二、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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