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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工资算共同财产吗?
2024-04-11 22:00:3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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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工资属于个人财产吗,感情的世界纷繁错杂,异性之间的相处与磨合可以分成好几个阶段,在最甜蜜的热恋期已经过去之后,两个人会因为各种原因会出现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最终就会走向分离,下面来了解一下婚前工资属于个人财产吗?

婚前工资属于个人财产吗1

一、结婚前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另一方也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以上所罗列的只是婚前财产认定的几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对婚前财产的认定最主要的还是对婚前存款、婚前房产及婚前投入婚后收益三种财产的认定。

婚前工资属于个人财产吗2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双方因为工作产生的工资和奖金等收入

这一点应该是大家都知道的,“结婚之后,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在这里用非常合适。所以结婚后不管是哪一方,实际上都没办法掌控经济主权,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单独的个人没有权利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随便动用这个钱,如:藏私房钱、给“第三者”买礼物等行为。如果使用在这方面,对方可以向起诉,收回这部分财产。

二、夫妻双方的经营性、生产性收入

夫妻一起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开办的,或者任何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开办的,可获得的分红或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任一方名下房屋婚后的租金收入,即使该房屋时某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该租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例如,小说的稿费、销售收入,技术专利的使用费、转让费等等。

四、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某一方长辈的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写了只让某一方继承的,属于个人财产。

五、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企业破产的安置费);

六、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七、哪些是个人财产部分?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如:结婚前的工资、投资收入;结婚后用个人财产买的其他固定资产;婚前的股权、股份等以及婚后这个股权产生的分红和收益。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例如:衣服、鞋帽、包包等。但是,贵重物品和奢侈品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GUCCI的包包、钻石的项链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为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事物又是不断发展的,不可能所有物品都写进法律中。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一般具有明显人身性质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婚前工资属于个人财产吗3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判决。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1、一般规定

(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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