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一般来说集资房都是可以转让的,转让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产权在单位,这种情况下,员工个人转让无效;
2、产权都在员工,这时员工个人转让有效;
3、产权部分在单位,部分在员工,这时员工个人转让行为除非得到了单位追认,否则无效。第三人在购买时也可以查到房屋为共同共有,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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