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既欠缴,又有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留抵退税,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