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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
2024-04-10 09:40:1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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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补偿流程

农村审批宅基地程序如下: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布;2、上报至乡镇;3、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4、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农村宅基地条件,可以具体咨所在地相关部门。一般申请条件如下:

1、因分户缺少宅基地;

2、外来人口落户到当地,没有农村宅基地;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被消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居所。

三、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出现违法用地情况,比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土地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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