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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起诉状
2024-04-10 02:53:52 责编:小OO
文档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起诉状

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省--市--区--街--号,身份证号码:21-----------------6,常居地:--区--新区--栋,联系地址: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莲花国际大厦A座8-6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区--镇--街-号-幢附--号,身份号码:51-------------2。系第三人之妻。电话:15---------8,13---------8(--转)。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系被告之夫。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身份号码:51----------0,电话:15-------8,13-------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第三人--按(2011)-法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借款23650元和2009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商业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的逾期利息,以及该案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和诉讼费233元】;

2、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18日,重庆市--区人民作出的(2011)-法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人对原告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偿还义务,但第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且经强制执行未果。现原告经过多方努力,查出被告系第三人之妻,且第三人向原告借款时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认为,第三人向原告的借款属于被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

具状人: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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