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Executory Appeal Case)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的执行行为、执行结果提出异议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依据(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提出异议。
2. 对执行程序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如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期限的计算、执行标的的确定等。
3. 对执行标的物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性质、价值、使用情况等提出异议。
4.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执行人员的行为、执行期限、执行措施等。
5. 对执行裁定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作出的执行裁定(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提出异议。
6. 对执行中止、终结的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作出的执行中止、终结裁定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通常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由最高人民统一管辖。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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