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执行应当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执行。如果执行决定暂停执行,则需要经过审查后再次决定是否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提出书面申请,执行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的规定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暂停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无效的,可以向执行申请变更、解除执行措施或者撤销执行。执行对申请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审查。”
总之,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定。在此过程中,执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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