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提出后人民一般在15日左右给予回复。回复的结果一般有两种:1、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案外人、当事人若是对人民作出的裁定不服,应当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是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2、异议后成立,执行人员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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