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本身能否获得法律确认的效力,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而拒绝履行合同时,主张合同已经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已经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主张合同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就条件已经成就而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合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另一方否认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或存在,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财产侵权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主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释义:本条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分别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争议、合同履行与否的争议以及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承担。以下分述之
二、有借条无打款证明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不一定胜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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