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执行将根据情况进行以下程序:
1、受理异议:执行在收到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执行将受理该异议,并通知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处理异议:执行将组织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如果执行认为异议成立,将决定暂停或终止执行。如果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将驳回异议;
3、作出裁定:执行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书,并通知当事人。被执行人可以在裁定作出后进行上诉,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4、继续执行或暂停执行:如果异议被驳回,执行将继续执行原先的执行行为;如果异议被认可,执行将暂停或终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已经完成了全部或部分的执行,执行将根据情况对已经执行的部分进行返还或补偿。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存在执行的错误事实:如执行事实不真实、执行程序不合法等;
2、存在执行的错误法律适用:如执行依据不正确、执行标的不明确等;
3、对执行的权利有异议:如被执行人不存在欠款、已经履行了债务、债务已经被其他方式解决等。
综上所述,提出执行异议需要被执行人具备一定的证据支持,如债务已经被清偿的相关凭证、欠款已经被其他方式解决的证据等。同时,被执行人应当仔细查阅执行通知书,对其中的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等进行仔细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执行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