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实行总理负责制,由国家总理总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 总理领导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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