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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如何?
2024-04-10 12:48:59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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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单位集资房可以买卖吗 转让单位集资房要注意什么

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卖方有全部产权,单位无特别条款,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

转让单位集资房要注意下列问题:

1.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特别约定。

2.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

3.现实中,部分集资员工在与甲方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转让给乙方,且已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甲方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二、父母的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给女儿买房吗

女儿买房子,父母的公积金可以取出来。

特别是针对于未婚子女,而且与父母同住的情况之下,购买自有普通住宅,父母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当中的公积金余额。如果子女在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之后,父母参与共同还款,无论是提取账户当中的金额用于首付,或是每年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款本息都是可以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可否用来冲抵商业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可用来冲抵商业性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冲抵商业性贷款,但是有条件。如果已经借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只有在还清公积金贷款之后,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才可以用来抵冲商业性贷款的余额;如果没有借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冲还贷手续,以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部提前还款的方式,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存储额抵冲商业性贷款的余额。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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