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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写书面证明有用嘛?
2024-04-11 15:46: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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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章,律师可以向当时目击现场情况的人员取证,在场人员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遇法定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对于律师取得的证据即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可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章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2019修正)》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二)追加当事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本规章第五十一条的规章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章,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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