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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规定
2024-04-11 12:50:03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条件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涉及的是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修法的时候要不要把这些承包人之外的新增人口加进来,就必须极为慎重。也就是说,这一次修法是要在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规范乡村生产关系、形成新的乡村治理基础,并且要以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条件。
因此,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开头就应当明确:“为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法制化,依据,制定本法。”并且鉴于既定历史事实,应当明确:“因本法涉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本法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人界定为农村承包地所有者集体组织成员,现有农村承包地为承包人集体所有。
二、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三、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综上所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人界定为农村承包地所有者集体组织成员,现有农村承包地为承包人集体所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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