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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作证的要求
2024-04-11 11:58:37 责编:小OO
文档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一、证人作证的法律精神实质包含的方面

(一)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

(二)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只有“无法出庭”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证人均应当到庭作证。这是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措施。

(三)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证人证言效力的保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是证人应当对于当事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证言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四)人民许可是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前提。未经人民许可,任何证人证言都不得认定其效力。此其“许可”应当为人民明确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时此其“许可”,还必须是公开的允可,即至少应当让对方当事人知晓。

二、证人应如何作证?

(一)《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有特殊情况实在不能出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等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出庭,或因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也可以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三)证人在作证时,只能讲述事情经过,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四)为了公平公正,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除非人民认为有必要的,才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五)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可以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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