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告所在地的来管辖受理,《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一、移送管辖的要件
《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依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
(1)人民已经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受诉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
受诉无需征得受移送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由管辖权的。
(4)受移送的同级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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